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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19-09-29 12:00:00 来源: 点击:3815次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工作暂行条例
(2019年9月28日省铸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筹),中文简称“省铸协青铸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铸协会员企业中的青年铸造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领导下,搭建青年铸造工作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浙江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成长与进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铸协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省铸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青年铸造工作者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提供政策信息、行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二、举办行业交流、技术培训和研讨及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青年铸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三、组织青年铸造工作者走出去,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科研机构、铸造及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意愿,维护青年铸造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及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是省铸协会员企业中青年铸造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在铸造领域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三、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四、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企业与个人形象良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填写青铸会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复审批准;
三、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企业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会员,经省铸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建议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审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随同省铸协同步换届,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在省铸协领导下实施筹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青年铸造工作者理事担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召集人、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召集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召集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本会召集人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管理人员,交会理事会决定批准;
(三)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议的决议、发展会员企业;
二、处理日常事务和经费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完成省铸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制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由省铸协统一管理,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严格遵守省铸协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修改程序:
由本会提出条例修改意见,经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暂行)经省铸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省铸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省铸协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