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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19-09-29 12:00:00 来源: 点击:3815次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工作暂行条例

2019年9月28日省铸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筹),中文简称铸协青”。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铸协会员企业中的青年铸造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领导下搭建青年铸造工作者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浙江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成长进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铸协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省铸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加强青年铸造工作者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提供政策信息行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举办行业交流技术培训研讨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青年铸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组织青年铸造工作者走出去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科研机构、铸造及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意愿,维护青年铸造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及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是省铸协会员企业中青年铸造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在铸造领域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企业与个人形象良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填写青铸入会申请表;

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复审批准;

三、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企业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会员,经省铸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建议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审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随同省铸协同步换届,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在省铸协领导下实施筹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青年铸造工作者理事担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召集人、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召集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召集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本会召集人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管理人员,交会理事会决定批准;

(三)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执行本会理事会议的决议发展会员企业

二、处理日常事务经费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完成省铸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管理

第二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会执行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制定的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  本会财务由省铸协统一管理,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严格遵守省铸协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本条例修改程序:

由本会提出条例修改意见,经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本工作条例(暂行)省铸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省铸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省铸协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