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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精密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9-12-03 12:00:00 来源: 点击:3840次
各会员企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门: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精密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经2019年12月1日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第七届五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精密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委会全称为“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精密铸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铸协精铸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铸协”)内从事精密铸造专业的企业、科研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精密铸造分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省铸协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精密铸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范围内开展精密铸造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信息服务;

(二)调查收集本行业数据,整理分析向省铸协提出有利于精密铸造行业发展的规划和建议,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三)接受省铸协委托工作,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的联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会员企业和精密铸造分行业需求,建立分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

(五)创办内部《浙江铸造》精铸专刊,提供精密铸造分行业政策咨询、推广精密铸造分行业“四新”工艺技术,开展精密铸造分行业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本专委会按照《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分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相关经济组织入会手续,其权利和义务按《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省铸协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本专委会理事会设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八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从事精密铸造分行业的理事单位,经自愿申请省铸协批准的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轮值主任办公会议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九条  专委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省铸协年度工作计划;

    (二) 按照程序选举和罢免专委会轮值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 向省铸协递交年、月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 领导本专委会开展分行业工作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本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专委会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和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专委会轮值主任候选人提名按照《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执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由轮值主任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轮值主任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省铸协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三条 专委会轮值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义务按《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委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可由轮值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专委会理事会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行业内开展对等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进步;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专委会轮值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轮值主任工作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及轮值主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秘书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轮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原则上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省铸协党组织审核、批准专委会在做重要事项决策时,应先征求省铸协党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0一九年十二月一日省铸协第七届五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省铸协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