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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时间:2022-09-12 12:00:00 来源: 点击:880次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省铸造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本省铸造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铸造从业人员队伍,推动全省铸造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铸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业培训是建设高素质行业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党和政府对行业的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社会组织有关铸造行业的各项政策、行业标准、从业规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铸造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行业发展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行业工作需要,结合业内细分领域岗位职责和铸造行业提质增效等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社会效益。

  (二)分类分级,分层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三)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各类从业人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推动年度知识更新工作。

  (四)教培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师资队伍,不断推进教、培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育培训中心工作由省铸协秘书处领导,技术咨询与培训部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并执行本条例,秘书处承担督查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省铸协秘书处履行全省铸造行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制度建设、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第七条 涉及全行业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铸协统筹安排实施,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省铸协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分行业的教培工作,把本专业培训工作纳入专委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

第九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铸协秘书处审批年度教培计划,各专委会制定委员会年度本专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培训中心培训的对象是全省铸造行业的从业者,重点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技术工人。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行业的重大产业政策的集中轮训; 

(二)对新颁布的各类行业标准、从业规范、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

  (三)铸造行业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专题培训;

  (四)材料成形与改性(铸造)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培训及认定资格考核;

  (五)业内从事取证工作的专项业务培训;

  (六)铸造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及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从业者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科学素养教育培训为重点,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能力。其中:

(一)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与行业有关的法规、新标准、规范的宣贯教育,开展党和政府关于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建设、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培训对象掌握和执行培训内容的水平。

(二)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科学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新科技、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营销、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培训对象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管理视野。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铸造从业人员培训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从业者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培训对象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六条 引导和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第五章 培训经费、师资、课程、师资待遇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省铸协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高素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工作,严守讲坛纪律,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业内专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先进劳模、基层优秀高级技师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培训系列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行业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世界、国内、省内行业最新科研成果、反映各细分领域理论和管理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第二十四条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专家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内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参照《省铸协铸造专家咨询委费用标准》规定,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半天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不超过3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半天不超过4500元。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省铸协批准,可以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600/人次。

(二)住宿费: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正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400-500/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500-600/人天;

(三)伙食费: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条件不允许时除外。正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150/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人天。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铸造从业人员接受教育与培训应当作为企业员工考核、任职、专业职称晋升和水平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学习态度和出勤率,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 铸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应当按照不同教培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省铸协教育培训中心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学员所在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中心、项目及课程的评估。省铸协秘书处每年一次负责对培训中心工作进行评估。省铸协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的教培师资队伍及行业考核专家团队,开展对教育培训中心工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中心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经费管理等。省铸协秘书处应当充分运用现代评估手段,指导教育培训中心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省铸协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教学师资态度、授课内容、教学实践、教学效果等。教培中心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并报备省铸协秘书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省铸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98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