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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3-06-03 12:00:00 来源: 点击:68次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中文简称“省铸协青铸工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铸协会员企业中的青年铸造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领导下,搭建青年铸造工作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浙江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成长与进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铸协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省铸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青年铸造工作者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提供政策信息、行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二) 举办行业交流、技术培训和研讨及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青年铸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三) 组织青年铸造工作者走出去,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科研机构、铸造及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四) 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意愿,维护青年铸造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及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是省铸协会员企业中青年铸造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 在铸造领域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三) 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四)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企业与个人形象良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青铸工会登记表;

(二) 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省铸协核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会员,经省铸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建议制订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随同省铸协同步换届,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在省铸协领导下实施筹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青年铸造工作者理事担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须经省铸协党组织审核批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因工作需要本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管理人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三)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本会理事会议的决议、发展会员企业;

(二) 处理日常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完成省铸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由省铸协拨款;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省铸协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修改程序:

由本会提出条例修改意见,经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本条例(修改稿)提请省铸协第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暨监事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省铸协秘书处。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