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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铸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4-05-28 01:22:54 来源: 点击:4次
(经2024年5月27日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第九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委会全称为“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铸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铸协铸铁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铸协”)内从事铸铁专业的企业、科研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铸铁分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省铸协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范围内开展铸铁领域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分行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信息服务;
(二)调查收集本行业数据,向省铸协秘书处提出有利于铸铁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促进分行业技术进步;
(三)接受省铸协委托工作,沟通和协调铸铁分行业会员之间的联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业内交流;
(四)反映需求,建立分行业自律机制;
(五) 提供铸铁分行业技术咨询、推广铸造“四新”工艺技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本专委会按照《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荐铸铁分行业企业和关联单位入会。
第七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主任工作会议,每届任期与省铸协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本专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八条 本专委会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从事铸铁分行业的理事和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并经批准。
第九条 本专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省铸协秘书处工作计划;
(二)按照程序任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向省铸协秘书处递交分行业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领导本专委会开展分行业工作和制定管理制度;
(五) 决定本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专委会主任工作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主任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按照《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条款执行,省铸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任免主任。主任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秘书长助理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行业内开展对等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进步;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工作会议;
(二)督促检查主任会议决议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原则上由中共正式党员或者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人选报省铸协党组织审核、批准。本专委会在做重要事项决策时,应先征求省铸协党组织意见。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未尽事宜遵守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