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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3-06-03 12:00:00 来源: 点击:7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青年铸造工作者委员会,中文简称“省铸协青铸工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铸协会员企业中的青年铸造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领导下,搭建青年铸造工作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浙江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成长与进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铸协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省铸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青年铸造工作者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提供政策信息、行业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二) 举办行业交流、技术培训和研讨及商务考察等活动,提高青年铸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三) 组织青年铸造工作者走出去,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科研机构、铸造及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四) 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青年铸造工作者的意愿,维护青年铸造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及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是省铸协会员企业中青年铸造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 在铸造领域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三) 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四)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企业与个人形象良好。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青铸工会登记表;
(二) 本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省铸协核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会员,经省铸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建议制订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及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随同省铸协同步换届,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在省铸协领导下实施筹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成员中青年铸造工作者理事担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须经省铸协党组织审核批准,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因工作需要本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管理人员,由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三)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本会理事会议的决议、发展会员企业;
(二) 处理日常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完成省铸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由省铸协拨款;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省铸协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修改程序:
由本会提出条例修改意见,经省铸协理事会批准。
本条例(修改稿)提请省铸协第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暨监事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省铸协秘书处。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